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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网贷虚假诉讼该怎么救济?

2024-8-30 10:51| 发布者: a356214016| 查看: 53395| 评论: 0

摘要: 作者:{口子爷}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企业急需资金周转老板听信朋友的话在网上选择了一家贷款中介机构令他感到惊讶的是这个平台的贷款申请非常简单只需要交一点服务费、签个保证金协议就可以贷到80万元“零抵押”、“零 ...
作者:{口子爷}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企业急需资金周转

老板听信朋友的话

在网上选择了一家贷款中介机构

令他感到惊讶的是

这个平台的贷款申请非常简单

只需要交一点服务费、签个保证金协议

就可以贷到80万元

“零抵押”、“零风险”

他真能顺利的贷到款吗?

服务费、保证金是什么性质?

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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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虚假诉讼该怎么救济?" play_length="468000" author="998法治大讲堂" data-topic_id="" data-topic_name="" data-pluginname="insertaudio" data-trans_state="1" data-verify_state="3" voice_encode_fileid="MzIxMzIzNDMzOV8yMjQ3NTM1OTYw" duration="468" err_tips="">

案情回顾

这天,梁总经理气喘吁吁走进了办公室, 坐下扔手机在桌上。

小马:梁总怎么了,消消气,是不是又来催债了?

梁总:是的 都要过节了 工人围着我吵要工资 我实在是没有钱周转了,还好我跑得快, 要不然我就回不来了。

小马:梁总,我听朋友说有个钱e通互金平台,可以很快贷到款,先解了燃眉之急再说。

小马的话让梁总眼睛一亮,心想死马当活马医,先想办法贷到款再说。于是他立马下载钱e通APP。

客服:欢迎您登录钱e通,专门服务企业个人贷款需求,两分钟申请、三分钟匹配放贷。请问您需要贷款吗?

梁总:嗯嗯嗯!是的是的,我想借80万,我的信息已经在你们平台APP填好了,麻烦你赶快给我安排放款好吧。

客服:嗯,好的,很荣幸为您服务,我们钱e通,是零抵押、零风险的信用中介贷款,需要绑定你一张专属卡。

梁总:专属卡?不会是套路吧?

客服:梁先生您想多了,专属卡不附加任何条件,就是为了打消客户顾虑,避开第三方干扰,方便出借人和您直接进行资金交易,充分保障资金往来安全。

梁总:嗯,这个不错,看来靠谱。那我给你我的卡号。

客服:好的,先生,卡号收到。因为是信用中介贷款嘛,所以需要按贷款额度交纳一笔中介服务费,您80万元计算下来服务费是9.6万元。

梁总:这么贵,我要有9.6万元现钱,还需要找你们贷款?算了,我不贷了。

客服:梁先生,您先别着急,我们理解您急用钱的心情,我给公司领导请示一下,看能否给您开绿色通道?

客服离线4个小时,梁总公司门口又有不少人过来催债,梁总时不时点开APP询问客服。

梁总:服务费请示的怎么样了?在吗?能打个折扣吗?

4小时后,客服上线。

客服:不好意思,梁总,让您久等了,给领导请示了,鉴于您是“信用客户”,公司领导和出借人进行了多次沟通,出借人同意交了这笔服务费。因为是例外,所以公司形式上还是要签个服务协议、给您开个服务费收据,但不需要您出钱,您只需要签个借款合同就行。

梁总:啊呀,太感谢了,你们公司我真没看错,签签签。

当天,梁总在线上与刘东签署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民币80万元,期限1年,每期偿还74667元。逾期未还款,每日按照未还款金额的0.05%计收罚息,并支付当期未还金额10%的违约金。同时,平台公司向梁总出具了9.6万元的服务费收据,并与梁总签订了《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载明:梁总经平台公司推荐与刘东签订了80万元的借款合同,梁总需向平台公司支付服务费9.6万元。

借款合同签署后的第二天,梁总见还未打款,便再次打开APP,点击客服询问。

梁总:怎么还没到账呢,不是三分钟放贷吗?

客服:梁先生,出借人刘总那边担心您的还款能力,需要您交3.2万元保证金,你说这个?

梁总:怎么这样,借条都签了,我们借款关系就算成立生效了,小心我告你们违约。

梁总感觉自己被耍了,很是气愤,他态度强硬的逼迫对方放款。

客服:梁先生,平台已经尽力了,已经促成您签订借款合同,还想办法解决了您的服务费,怎么违约了?我们是大公司,您在网上可以去搜,一年几百个亿的资金量,绝对可靠。再说借款也是借刘总的,保证金到时也会退回到您的账户里面,这是正规流程,请您不必担心。

这时,梁总办公公式的电话再次响起,债权人又在催款,梁总一阵烦躁。

梁总心想:只要不是真金白银转账,我就不怕你骗钱,不见兔子不撒鹰,我先做个空白承诺,反正又不给钱。

于是他对客服说,他愿意给刘总签一份保证协议,如果自己不能按期还款,愿意多支付3.2万元作为保证金。

 客服表示也行,就相信梁先生的人品。

梁总在线上又与刘总签订了《关于保证金退还及罚没的补充协议》,约定梁总不按期还款,需向刘东支付3.2万元保证金。

3分钟后,梁总收到短信提醒,银行到账67.2万元,见到这个数字,梁总头皮一阵发麻,他立即点开APP询问。

梁总:不是80万元吗,怎么只打了67.2万元。

客服:就是80万元啊,67.2万元转账,还有12.8万元现金。

梁总:什么现金,哪来的现金?

客服:刘总为你现金垫付的平台公司9.6万元服务费,还有扣除3.2万元保证金,放心保证金到时会退给你的。

此时办公室门口都是上门讨债的工人。

工人A:姓梁的 你再不开门 不要怪我们不客气啦!

工人B:还钱!

工人C:还钱!还钱!

梁总回复客服:你们.....哎,防不胜防啊!

梁总按照80万元借款偿还五期本息37.3万元后,还欠本息51.2万元无力支付。刘东一纸诉状要求梁总偿还本息51.2万元并支付罚息、违约金13.9万元,合计65.1万元。因《借款合同》、《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保证金协议》、《收据》等证据完整,梁总无法证明欺诈事实,百口莫辩,只能败诉。

检察机关通过调查核实发现:刘东是该平台公司法定代表人,且是占股92%的控股股东。刘东长期利用其控制平台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以个人名义将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通过服务费、保证金等方式用于高利放贷,涉及诉讼上千件,后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批捕。

检察机关认定这是一起网络高利放贷虚假诉讼案。最终通过检察机关抗诉法院改判,刘东主张的保证金、服务费系虚假,依法从返还剩余款项中扣除,对于超过法定保护利率的利息不予支持。

              【文中人物、单位均系化名】

解读嘉宾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第六检察部

副主任 高建峰



真是防不胜防,现实中高利贷套路常见都有哪些手法,需要怎么预防?

高利贷套路,在放贷初期,线下贷款的,有的公司就会安排专人对借贷人进行“家访”,现在比较流行“助贷”,就是以金融机构银行工作人员名义给你打电话或发短信,你的信用额度有多少,可以帮助快速贷款等,线上网络贷款则更多以“零抵押”、“无征信”、“零风险”等条件作为诱饵,诱骗签下条件不对等的借款合同。在放款时又提前扣除首期利息及“家访费”、“手续费”、“服务费”、“保证金”等各种费用,贷款人实际到款金额明显低于合同约定数额。有时还会蓄意制造违约陷阱,被害人一时因为无法按时还款而受到信息被公开、语言威胁甚至生命威胁等。因此,在现实生活中,碰到这种手法,一定要提高警惕,天上不会掉馅饼。
   本案中,梁总虽然十分警惕,但是他还是对“服务费”、“保证金”等认识不够,除了借款合同外,其他费用的所谓收据、协议等,能不签最好不签,要慎重。



遇到保证金、服务费,怎么和借款本金进行区分?是否应当计入借款本金?

民法典明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关于保证金、服务费应否计入借款本金的问题,保证金依法不是法定担保形式,如果在提供借款本金时就直接扣除保证金导致借款人实际使用的本金减少,像此类的保证金,实际上就是“砍头息”做法,依法不应计入借款本金。“服务费”有真有假,有的中介机构确实提供了中介服务,成立居间合同关系,这种服务费受法律保护,但是有的“服务费”名为“服务费”实际上就是变相收取高息,不受法律保护,一个直观的判断方法就是借款本金是否预先扣除上述费用,扣除后仍然按照未扣除借款本金计算利息。



借款合同什么时候成立?

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作为实践性合同,借款关系不是从签订借款合同时成立,是从提供借款时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更是明确:以现金交付,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成立;银行转账的,就从资金到达借款账户时成立;其他方式提供借款的,就从实际履行完成时成立。总而言之,就是什么时收到钱了,借款关系就从什么时候开始。

本案中,梁总打着小心眼,想着借款合同签了,就能以违约吓唬平台公司尽快放款,就是对借款关系不了解。

另外,关于利息问题,民法典从两个层面调整:一是没有约定利息的借款,视为没有利息。无论金融机构还是个人,只要对支付的利息没有约定,只需偿还本金。二是利息约定不明的,分为如下的两种情形:第一种是自然人的借款,从民间借贷互助性考虑,推定没有约定利息;第二种是非自然人的借款,除非借贷双方达成补充协议,否则依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来确定。这有利于规制因回避高利而衍生的手续费、管理费、违约金等变相利息收取,同时让民间借贷回归互助的本位,避免成为非法盈利手段,维护正常金融秩序。



高利放贷是什么,效力是怎么认定?

早在2015年时,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就划定了24%和36%两条红线。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1年1月1日新修订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明确,“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该报价利率每个月可能都会改变,以每个月20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数据为准。

2021年1月1日新修订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高利放贷合同效力也作了明确规定,高利放贷合同是否有效要从资金来源来看。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一是如果高利放贷的资金来源于非法吸收存款取得资金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等方式转贷的,合同无效;二是如果资金来源合法,原则上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有高息并不影响合同其余部分的效力。只是超过法定保护利率上限的利息不受保护。



职业放贷人是什么?效力怎么认定?

从民事案件角度,较早确定“职业放贷人”概念的是从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明确,职业放贷人指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民法典后,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再次明确,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合同无效。职业放贷人放贷行为表现在反复性、经常性,参照《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经常性一般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出借资金10次以上。



虚假诉讼是什么?会有哪些法律后果?

通俗讲,虚假诉讼就是打假官司,具体可以表现为: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起诉,单方当事人主动捏造民事案件事实起诉,债权人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再次起诉等。本案中,刘东利用平台公司捏造保证金、服务费等虚假事实,虚构了担保关系、居间服务关系,利用诉讼主张保证金、服务费等,就是虚假诉讼。最新《民事诉讼法》明确,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虚假诉讼打击,检察机关义不容辞,《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更是明确将虚假诉讼监督纳入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范围。



在哪些情况下,借款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会被认定无效?

民法典对于格式条款内容也作出了具体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如果借款人签订合同有下述不合理的加重自己责任、限制、免除自己主要权利或减轻、免除平台公司义务的,可以主张该条款无效。更好的保障了贷款人的合法权益。



怎么防范网贷中的高利放贷、虚假诉讼?

在运用法律对高利贷进行规制之外,作为与其有直接或者间接联系的个人,也应有对高利贷勇于说“不”的权利和职责。对个人来说,要具有明辨是非的能力,不要轻易相信或者接受高利贷的各种优惠宣传和诱导,即使上当受骗,也要沉着应对,收集整理有关证据资料和数据,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及时反馈和报警。从社会层面来讲,要通过日常的积极宣传,向学生、家长、老人介绍防骗的技巧和应对方法。从公权力机关防范和打击层面来讲,一是需要不断健全金融监管体系,依托大数据、云监管网络进行及时有效的数据分析和判断;二是需要不断健全下虚假诉讼防范和打击联动机制,让虚假诉讼无处遁形。





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都有可能遇到急需资金周转的问题,在借贷时不要轻易相信或者接受高利贷的各种优惠宣传和诱导,即使上当受骗,也要沉着应对,收集整理有关证据资料和数据,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及时反馈和报警。对高利贷一定要勇于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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