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业务背景 “助贷”业务主要指助贷机构利用自身掌握的获客、风控及贷后管理优势,向资金方(包括持牌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等)推荐借款人,经资金方风控终审后完成贷款发放,并获取相关服务费的业务。 我国的助贷业务起源于2007年,最早在建行、中行等大型国有银行中开始推行,助贷模式以银行和小贷公司、银行和电商巨头联合放贷(如阿里与银行合作的联保贷款)的形式出现,但受限于当时的金融大环境和业务局限性,并没有大力推广。 直至2013年“互金元年”到来,为助贷业务的发展提供了肥沃的“金融土壤”。助贷机构由单一的小贷公司、电商公司拓宽至金融科技公司、贷款超市、电商平台等,而大量的地方性金融机构也开始加入助贷业务。 2、 合作模式之变 “保证金模式”是助贷业务兴起之初的主流模式。即助贷机构在提供获客、风控、运维等助贷服务的同时,还需提供一笔保证金进行风险兜底。如此,银行基本成为单纯的资金提供方,将信贷核心环节全部交由助贷机构操作。 该模式在消费金融领域迅速发展,助贷机构和资金方在信贷规模和收益方面均取得巨大成果。但是,由于助贷机构资质良莠不齐,市场竞争激烈,缺乏有效监管,在大批信贷资产逾期后,出现助贷机构兜底能力不足而违约、“滚雪球”式高息贷款、违法暴力催收等问题。 为此,人行、银监会于2017年12月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141号)。“141号文”除了重点整顿“现金贷”,也被视为助贷行业整治的开端。该文明确规定: 1、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担保,或各种兜底承诺的变相增信服务。 2、银行对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不准外包。 “保证金”模式被监管叫停后,助贷业务逐渐演变为“担保模式”和“联合贷模式”。 所谓“担保模式”,即助贷机构负责获客,辅以一定的贷前初审,最终风控由银行完成,同时引入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构成担保机制,为银行实现风险转移。需注意的是,助贷机构一般或向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或与担保机构存在关联关系,仍通过多种方式变相为助贷资产提供风险兜底。这种规避监管的举动源于助贷机构有流量和技术变现的利益驱动,但筹资渠道有限;银行作为资金方具备强议价能力,但风控能力不足,为获得稳定的收益宁愿让渡一定的利益,也不愿、不能承担助贷资产产生的对应风险。 所谓“联合贷模式”,指助贷机构拥有如小贷公司、互联网小贷等贷款发放牌照,但基于资本杠杆率和筹资能力限制,在为借款人核定授信额度后,将客户分发给合作银行。双方各自完成信贷审核,统一与借款人线上签署借款合同后,按约定比例出资放款,风险共担,收益共享。但是,实务操作中,由于银行对整个业务过程参与不多,出资比例与利润分成不匹配,存在风险分担不均衡的问题。 3、 利率上限之变 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4倍LPR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有的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监管部门对银行、消金公司等也提出窗口指导,要求将个人贷款利率全面控制在24%以内。 从36%降到24%,再至最高法界定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不得超过4倍LPR(现1年期LPR为3.65%,4倍即14.6%),部分地方法院已将此规定延用至金融机构的贷款判例。需说明的是,将变动的LPR作为基准设置利率上限,在业界尚存争议。如果LPR大幅降至低利率区间,此规定将影响信贷市场产品自由定价规律,削弱金融机构开展普惠金融及民间资本流动的积极性,有违利率上限设置的初衷。 但是,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下行在目前确呈实际趋势,这在助贷行业里掀起了腥风血雨,正逐渐终结实际利率动辄百分之五六十乃至超过百分之百的群魔乱舞时代。业内有一种观点认为,具备一定规模的消金助贷机构,产品定价的收支平衡点集中在15%-20%的利率区间,如果平台的风控、客群、场景较差,收支平衡点会更高。产品定价下行,信贷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降低,直接导致客群上移,这不仅意味着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市场范围大幅收窄,也将助贷机构的利润空间进一步压缩,与金融机构的合作门槛进一步提高。 以下列举两家主营助贷业务的上市公司财报数据(2022年上半年)予以说明: 360数科2022年上半年全部助贷业务的实际利率均低于24%。累计完成自营信贷及助贷的授信户数合计4130万户,同比增长19%;实际发生借款户数2560万,同比增长14.8%;单季促成交易金额983亿元,同比增长11.1%; 在贷余额达1505亿元,90天+逾期率为2.62%,环比上升0.22%。上半年总营收85亿元,同比增长11.9%;利润21.5亿元,同比下滑约27%。 乐信2022年定价在24%以内的贷款2021年末约60%,2022年半年末达到81.1%,同比提升43.5%。Q2促成贷款491亿元,环比上升13.9%;在贷余额866亿元,环比上升3.3%; 90天+逾期率为2.63%,环比上升0.23%。上半年总营收42亿元,同比下降35%;净利润2.5亿元,同比下滑83%。 在2022年疫情冲击、宏观承压、政策调整等综合不利环境下,通过灵活调整经营策略,两家机构的Q2业绩比Q1有所恢复,具备顽强的市场生存能力。但是,较2021年同期,总体呈现营收增长乏力、盈利能力下滑等迹象。经营能力分化,行业洗牌加剧,助贷机构或需要苦练成本控制内功,或开发第二增长曲线,才可能翻越利率上限这座大山。大浪淘沙,估计只有少数平台能成功翻越。 至于头部互联网金融平台,它们的业务整合度要强一些,生存韧性也更好。据统计,2022年8月以来,字节跳动、京东、腾讯、美团、百度等均提交了自营业务的ABS发行申请,审批规模约630亿元,发行利率普遍低于3%,资金成本与一般中小商业银行相当,为自营业务的利率下行趋势提供了相应空间,但此项需受限于经营主体的资本杠杆倍数。至于占公司营收较大比例的助贷业务,需与金融机构重新洽谈产品定价和分润方式,并重新调整内部风控策略、成本结构等,会不同程度地受到利率上限变化的影响。 4、 监管趋势之变 2020年7月《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发布,银保监会对银行开展助贷业务的要求从放款、风控环节自主操作,延伸到贷后相关规定。除联合贷款外,银行不得将贷款发放、本息回收、止付等操作委托合作机构执行。同时,明确银行在引入合作机构时,需实施准入评估、名单制、分层分类等管理要求。 2021年2月《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24号)发布,要求联合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银行与单一合作方(含关联方)的联合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所有联合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50%,以及地方法人银行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等,进一步就助贷的联合贷模式、跨区域操作进行限制。 2021年9月人民银行出台《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要求平台机构在与金融机构开展引流、助贷、联合贷等合作时,不得将个人主动提交的信息、平台内产生的信息或从外部获取的信息,直接向金融机构提供,以实现个人信用信息与金融机构全面“断直连”,并对全国14家头部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试点整改。 该办法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至2023年6月为政策过渡期。这项个人数据从“助贷机构->个人征信->金融机构”的监管逻辑,将增加中间环节,推高经营成本,助贷机构的获客能力和科技优势被进一步减弱。 2023年3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不法贷款中介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自3月15日起,部署全国开展为期六个月的不法贷款中介专项治理行动。《通知》通报了一起违法中介通过提供经营包装、短期垫资、团伙申贷、提供受托支付通道等行为,套取银行信贷资金20多亿元的案件。要求金融机构增强自主获客意识,提升自主经营能力,排查员工私下勾结贷款中介违规放款的情况,鼓励金融机构建立贷款中介黑名单制度,规范合作。 监管机构一方面认可助贷机构对我国普惠金融、数字金融、科技金融的贡献价值,允许助贷机构与商业银行开展“规范、透明”的合作;另一方面要求金融机构强化自主获客及风控能力,将合作方式及各环节均纳入整顿范畴,以避免出现助贷机构掌控市场主动权、推高融资成本、因资质良莠不齐导致信贷资产批量发生风险等问题,有意识地对助贷业务进行控制。 5、 往何处去? 监管政策矛盾之中存在的政策拉锯,让助贷机构的发展增加不确定性。随着互联网技术带来的信息传导便利,数字风控优化,普惠金融进一步下沉,信贷业务链条缩短成为大势所趋。数千家助贷机构越过山丘之后,会迎来一马平川,还是更高、更远的山? 短期来看,助贷机构为应对政策约束和监管措施,调整经营策略,实现合规运营,是维系生存和积蓄实力的有效手段。中长期来看,进行业务转型升级,挖掘第二增长曲线,是助贷机构破局的必要举措。 一是持牌发展,扩大自营业务规模,增加利润留存率;二是助贷服务向获客端倾斜,继续提高平台的客户服务效能,增加服务模块,扩大用户流量或附加价值;三是提高系统开发及数据挖掘实力,进行科技能力输出,延展业务至小微贷、供应链金融等助贷领域,扩展行业的场景化运用。 上文主要分析的是个人助贷领域面临的问题和发展方向,但助贷业务还有另一强大的分支是对公领域,它们散布于各行业的产业链核心企业、采购交易平台、园区管理平台、ERP系统服务商等。相对于以消费金融为主的个人信贷,对公数字信贷尚处于发展初期,两者在数智化方向虽有一些技术和方法可通用,但对公信贷在行业特征、经营主体、市场需求等方面显然更加复杂,而且不能脱离对经营主体股东、实控人、高管层等自然人的风险评估。尤其是在当前产业数字金融的时代背景下,对机构的创新思维、数据运用、团队专业能力等,都提出更高的要求。 监管政策对助贷业务的整顿和清理固然可以出清违规运营、野蛮生长的不法机构,但如果只看到硬币的一面而忽视另外一面,将本来可以发挥正向作用的良币一并清出,或以“规范”为名行打压之实,或关注少数头部平台利益而忽略中小机构的创新活力,都会遏制我国金融科技创新和数字转型动力,不利于国家“双循环”经济战略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有鉴于此,建议监管机构对助贷业务加强行业调研,有效甄别助贷机构的业务场景、经营范式和合作模式,形成相对宽松的指导意见,根据金融机构风险评级,予以一定的政策回旋空间。鼓励并授权金融机构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对助贷业务进行分门别类、分类定级管理,实行监管机构备案。 监管机构主要围绕金融机构的核心风控指标,实施方向指导、数据观测和动态监管,强化监督审计和权责匹配、问责管理的实施落地。就存在行业争议事项或新兴业务模糊地带,允许各机构以沙盒监管方式进行业务试点,给勇于承担我国金融创新“先锋队”的助贷机构、金融科技、数字金融团队,预留一定的生存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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