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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从网络借贷平台申请贷款后借给他人使用,合法吗?

2024-5-31 15:33| 发布者: a356214016| 查看: 28064| 评论: 0

摘要: 作者:{口子爷}朋友求,必有应,为解朋友难,从网络贷款再转借,借款你不还、我不还,法庭见面两两相望,朋友谊变诉讼仇。夏邑县人民法院王集法庭审理一起发生在朋友间的“套娃式”民间借贷纠纷案,一起来看看!基本 ...
作者:{口子爷}


朋友求,必有应,

为解朋友难,

从网络贷款再转借,

借款你不还、我不还,

法庭见面两两相望,

朋友谊变诉讼仇。

夏邑县人民法院王集法庭

审理一起发生在朋友间的

“套娃式”民间借贷纠纷案,

一起来看看!

基本案情

 张某与邓某为朋友关系,邓某以周转资金之名向张某借款20000元,张某听闻朋友困难,很想帮忙,但手头并不宽裕,碍于好友之间的情谊,便从某网络借贷平台借款20000元。张某将借款转借给邓某后,张某每日向网络平台支付借贷利息。后经张某多次催要,邓某还款4430元,剩余借款以各种理由推诿不还,张某一气之下提起诉讼,要求邓某将剩余欠款一次性付清,并按照网络平台借贷平台收取的利息偿还利息。

法院审理

  夏邑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于2023年8月25日向邓某出借20000元,该出借资金系张某从网络借贷平台借款获取,邓某已归还本金443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张某出借给邓某的款项来源于银行贷款,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故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邓某因该合同取得的款项20000元,应予以返还,扣除已返还的4430元,邓某应向张某返还本金15570元,并自出借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用。最终判决:邓某偿还张某借款本金15570元及资金占用费用(以1557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25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朋友之间因资金周转发生借款属于正常情形,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出借人的合法权益才受到保护,超越法律的底线,法律将不再保护。本案中套取金融机构的资金出借给朋友,虽出于“好心”,解朋友燃眉之急,但此种“套娃式”借贷行为既违背了现行相关法律规定,也违反了民间借贷出借人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违反了贷款时所承诺的贷款用途,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此种情形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看似“两肋插刀”的义气行为,实则既造成了利益损失,严重的可能会造成自身无力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从而影响个人征信。倘若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日常生活中的信用卡套现、“微粒贷”、“借呗”、“花呗”等网络平台借款均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倘若从网络贷款平台申请贷款后再转借给他人使用,都是违法行为。朋友借款,凡事应量力而行,切不可搬起“套娃”式借贷的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往期精选



◆夏邑县人民法院召开党组会专题研究“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工作



◆以案普法|王集法庭:最成功的调解,应该是用笑容收尾

◆媒体聚焦|夏邑法院2篇稿件被《人民法院报》刊发





编辑 | 杨惠清

审核 | 曹梦莉

            终审 | 梁   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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